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2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3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廖珮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33號

原告
羅守輝
原告
羅義翔
原告
羅義龍
原告
羅淑芬
原告
羅富美
被告
信亞貨運有限公司
被告
信光汽車貨運行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陳睿泰
被告
陳定州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立心律師

      郭桓甫律師

      蔡岳龍律師

      楊雅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八年一月三十日下午三時五十分於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珮伶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敏維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