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33號原 告 羅守輝 羅義翔 羅義龍 羅淑芬 羅富美 被 告 信亞貨運有限公司 信光汽車貨運行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陳睿泰 被 告 陳定州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立心律師 郭桓甫律師 蔡岳龍律師 楊雅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八年一月三十日下午三時五十分於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珮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書記官 黃敏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