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4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46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兆勤
- 訴訟代理人
- 郭景超
- 被告
- 祐好汽車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吳明聰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38,743 元,應繳裁判費78,61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8,11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