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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46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曾家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46號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郭景超
被告
祐好汽車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吳明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6 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促字第10765 號核發在案。嗣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院以民國107 年7 月18日107 年度重訴字第346 號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78,116元。上開裁定已於107 年7 月24日送達於原告等情,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各1 份在卷可稽。詎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份在卷可查,揆諸前開規定,其起訴自屬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家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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