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4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46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兆勤
- 訴訟代理人
- 郭景超
- 被告
- 祐好汽車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吳明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6 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促字第10765 號核發在案。嗣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院以民國107 年7 月18日107 年度重訴字第346 號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78,116元。上開裁定已於107 年7 月24日送達於原告等情,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各1 份在卷可稽。詎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份在卷可查,揆諸前開規定,其起訴自屬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