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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60號

給付授權費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吳為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60號

原告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劉文雄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授權費用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天寶發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86 萬3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 萬871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9 萬82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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