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授權費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60號原 告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劉文雄 被 告 天寶發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永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授權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18日裁定命原告收受裁定時起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7 年9 月25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可資佐證。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張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