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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40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李麗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40號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訴訟代理人
黃麗芬
被告
鏮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張智淵
被告
張智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第274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7 年4 月11日辯論終結後,因仍有調查事實之必要,依前揭規定,再開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郁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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