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2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40號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訴訟代理人 黃麗芬 被 告 鏮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張智淵 被 告 張智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第274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7 年4 月11日辯論終結後,因仍有調查事實之必要,依前揭規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陳郁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