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413號
- 原 告
- 友信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敏華
- 訴訟代理人
- 朱容辰律師
- 參 加 人
- 台灣地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臨時管理人
- 林江涯
- 被 告
- 張名諒
- 陳羽晴(原名:陳美秀)
- 陳沛翎(兼陳萬枝之遺產管理人)
- 上三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曾艦寬律師
- 被 告
- 張永昌
- 訴訟代理人
- 侯勝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3條、第186條各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重訴字第5號違反公司法等案件之犯罪嫌疑認定結果,影響本件民事訴訟裁判,經於民國113年3月27日裁定命在該案件終結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查明上開刑事案件業經最高法院以113年度台上字第4686號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終結;有上開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14年6月30日院高刑寒112上重訴5字第1149003874號函附卷可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