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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45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徐培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453號

原告
鼎創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盈嘉
訴訟代理人
林邦棟律師
被告
辰煒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晟傑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辰煒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辰煒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499,891元(

計算式:30.87 元×美金372,526.43=11,499,891, 小數點以下

四捨五入),應繳裁判費113,2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尚應補繳112,700 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培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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