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4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0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453號原 告 鼎創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盈嘉 訴訟代理人 林邦棟律師 被 告 辰煒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晟傑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辰煒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辰煒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499,891元(計算式:30.87 元×美金372,526.43=11,499,891, 小數點以下 四捨五入),應繳裁判費113,2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12,7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培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