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45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453號
- 原告
- 鼎創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盈嘉
- 訴訟代理人
- 林邦棟律師
- 被告
- 辰煒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晟傑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辰煒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辰煒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499,891元(
計算式:30.87 元×美金372,526.43=11,499,891, 小數點以下
四捨五入),應繳裁判費113,2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尚應補繳112,7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