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年度重訴字第4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償還有益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 年度重訴字第461號 原 告 喬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瀚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被 告 世行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建信 被 告 吳建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有益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本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7 月19日以107 年度補字第487 號裁定請原告於20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7 年7 月26日送達原告的訴訟代理人,此有該裁定及本院送達證書在卷為證,可知,原告本應於107 年8 月15日前補繳,詎原告至今仍未繳費,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附卷為憑,是依上規定,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曉芳 法 官 張詠惠 法 官 葉作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得抗告 書記官 王念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