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47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476號
- 原告
- 銳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熊烱聲
- 訴訟代理人
- 蕭嘉甫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智優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799,000元(計算式:美金38萬元×起訴當日臺灣銀行現金賣出匯率31.05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5,840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5,000 元後,尚有差額110,8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上開差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