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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47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魏于傑張震武葉作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479號

上訴人
陳上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聿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8 年12月31日107 年度重訴字第479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2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8,6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魏于傑

                   法 官 張震武

                   法 官 葉作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邱佑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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