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附條件買賣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28號原 告 李文義 訴訟代理人 高宏銘律師 複 代理 人 蔡正皓律師 被 告 日全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勳彰 被 告 和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紘明 訴訟代理人 呂文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附條件買賣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九年一月七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原於民國108 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惟仍有調查之必要,故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二、請兩造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具狀說明下列事項: ㈠原告部分: ⒈說明原告買受車牌號碼000-00號、382-W8號營業大貨車(下合稱系爭車輛)之買賣對象究為何人? ⒉說明原告第一次取得系爭車輛之交付,究係何人通知原告受領車輛? ⒊說明原告平日使用系爭車輛,是放在日全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全公司)或自己的停車場? ㈡被告部分: ⒈說明被告買受255-W8號營業大貨車時,是如何確認該車輛所有權人及出賣人為何人? ⒉說明何以買受255-W8號之營業大貨車,價金非交付日全公司,而係交付黃文明個人? 三、本院將函詢順益車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補充函詢監理站,待函覆後,請兩造受通知即到本院閱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魏于傑 法 官 游智棋 法 官 葉作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書記官 邱佑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