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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28號

塗銷附條件買賣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魏于傑游智棋葉作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28號

原告
李文義
訴訟代理人
高宏銘律師
複代理人
蔡正皓律師
被告
日全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勳彰
被告
和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紘明
訴訟代理人
呂文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附條件買賣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九年一月七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原於民國108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惟仍有調查之必要,故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二、請兩造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具狀說明下列事項:

㈠原告部分:

⒈說明原告買受車牌號碼000-00號、382-W8號營業大貨車(下合稱系爭車輛)之買賣對象究為何人?

⒉說明原告第一次取得系爭車輛之交付,究係何人通知原告受領車輛?

⒊說明原告平日使用系爭車輛,是放在日全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全公司)或自己的停車場?

㈡被告部分:

⒈說明被告買受255-W8號營業大貨車時,是如何確認該車輛所有權人及出賣人為何人?

⒉說明何以買受255-W8號之營業大貨車,價金非交付日全公司,而係交付黃文明個人?

三、本院將函詢順益車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補充函詢監理站,待函覆後,請兩造受通知即到本院閱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魏于傑

法 官 游智棋

法 官 葉作航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邱佑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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