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2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28號
- 原告
- 李文義
- 訴訟代理人
- 高宏銘律師
- 複代理人
- 蔡正皓律師
- 被告
- 日全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勳彰
- 被告
- 和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紘明
- 訴訟代理人
- 呂文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附條件買賣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九年一月七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原於民國108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惟仍有調查之必要,故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二、請兩造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具狀說明下列事項:
㈠原告部分:
⒈說明原告買受車牌號碼000-00號、382-W8號營業大貨車(下合稱系爭車輛)之買賣對象究為何人?
⒉說明原告第一次取得系爭車輛之交付,究係何人通知原告受領車輛?
⒊說明原告平日使用系爭車輛,是放在日全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全公司)或自己的停車場?
㈡被告部分:
⒈說明被告買受255-W8號營業大貨車時,是如何確認該車輛所有權人及出賣人為何人?
⒉說明何以買受255-W8號之營業大貨車,價金非交付日全公司,而係交付黃文明個人?
三、本院將函詢順益車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補充函詢監理站,待函覆後,請兩造受通知即到本院閱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