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5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39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01 日

法官吳為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39號

原告
福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茂鎮
訴訟代理人
陳偉芳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世賢律師
被告
桃園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鄭文燦
訴訟代理人
王唯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惟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 年5 月27日上午9 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5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張詠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