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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塗銷信託登記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1 日
  • 法官
    徐雍甯
  • 法定代理人
    曹啟賢

  • 原告
    亞陞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吳家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45號原   告 亞陞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啟賢 訴訟代理人 徐明水律師 被   告 吳家瑋 林寶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尚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信託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一○七年度重訴字第四二九號返還款項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塗銷信託登記等事件,兩造就原告對被告吳家瑋是否有債權存在乙節存有爭議。茲因原告對被告吳家瑋是否有債權存在乙情,現正由本院以107 年度重訴字第429 號返還款項事件審理中,由於前開債權存否,為本案之前提事實,為免裁判兩歧,本院認有於上開案件判決確定前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雍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書記官 許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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