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4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45號
- 原告
- 亞陞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曹啟賢
- 訴訟代理人
- 徐明水律師
- 被告
- 吳家瑋
- 被告
- 林寶霞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楊尚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信託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一○七年度重訴字第四二九號返還款項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塗銷信託登記等事件,兩造就原告對被告吳家瑋是否有債權存在乙節存有爭議。茲因原告對被告吳家瑋是否有債權存在乙情,現正由本院以107 年度重訴字第429 號返還款項事件審理中,由於前開債權存否,為本案之前提事實,為免裁判兩歧,本院認有於上開案件判決確定前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