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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45號

塗銷信託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徐雍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45號

原告
亞陞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啟賢
訴訟代理人
徐明水律師
被告
吳家瑋
被告
林寶霞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尚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信託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一○七年度重訴字第四二九號返還款項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塗銷信託登記等事件,兩造就原告對被告吳家瑋是否有債權存在乙節存有爭議。茲因原告對被告吳家瑋是否有債權存在乙情,現正由本院以107 年度重訴字第429 號返還款項事件審理中,由於前開債權存否,為本案之前提事實,為免裁判兩歧,本院認有於上開案件判決確定前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雍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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