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信託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1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45號原 告 亞陞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啟賢 訴訟代理人 徐明水律師 被 告 吳家瑋 林寶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尚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八年一月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第186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件原告請求塗銷信託登記等事件,兩造就原告對被告吳家瑋是否有債權存在有爭議,又原告對被告吳家瑋是否有債權存在乙情,由本院以107 年度重訴字第429 號返還借款事件審理,而前開債權是否存在,為本案之前提事實,故本院於108 年1 月11日裁定命於本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429 號返還款項事件確定前,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經查,本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429 號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108 年5 月28日判決確定,此有前開案件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在卷可稽。據此,原裁定所依之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故本件訴訟程序已無停止之必要,揆諸上開說明,爰依職權裁定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雍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書記官 李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