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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45號

塗銷信託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徐雍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45號

原告
亞陞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啟賢
訴訟代理人
徐明水律師
被告
吳家瑋
被告
林寶霞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尚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八年一月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第186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件原告請求塗銷信託登記等事件,兩造就原告對被告吳家瑋是否有債權存在有爭議,又原告對被告吳家瑋是否有債權存在乙情,由本院以107 年度重訴字第429 號返還借款事件審理,而前開債權是否存在,為本案之前提事實,故本院於108 年1 月11日裁定命於本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429 號返還款項事件確定前,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經查,本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429 號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108 年5 月28日判決確定,此有前開案件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在卷可稽。據此,原裁定所依之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故本件訴訟程序已無停止之必要,揆諸上開說明,爰依職權裁定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雍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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