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63號
- 上訴人
- 蕭家權
- 上訴人
- 邱健樑
- 上訴人
- 曾進明
- 上訴人
- 廖卿伶
- 上訴人
- 謝盈嫻
- 上訴人
- 周淑慧
- 上訴人
- 李賢清
- 上訴人
- 彭昭鋒
- 上訴人
- 黃啓明
- 上訴人
- 湯婕
- 被上訴人
- 尊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惠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6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之規定,於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自行按補正之上訴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77條之16第1項規定計算應繳納之上訴裁判費後向本院繳納(如係對第一審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全部不服,請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萬600元),逾期不為補正及繳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