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7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63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李麗珍

上訴人
蕭家權
上訴人
邱健樑
上訴人
曾進明
上訴人
廖卿伶
上訴人
謝盈嫻
上訴人
周淑慧
上訴人
李賢清
上訴人
彭昭鋒
上訴人
黃啓明
上訴人
湯婕
被上訴人
尊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惠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6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之規定,於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自行按補正之上訴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77條之16第1項規定計算應繳納之上訴裁判費後向本院繳納(如係對第一審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全部不服,請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萬600元),逾期不為補正及繳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伊婕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