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72號原 告 蘇慶琅 訴訟代理人 李麗君律師 被 告 臺灣石門農田水利會 法定代理人 呂芳堅 訴訟代理人 彭成青律師 被 告 常春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王姬 被 告 大觀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燈城 被 告 沈國皓 許嘉軒 許崇憲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石門農田水利會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494,5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9,6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培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民事第四庭 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