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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19 日
  • 法官
    徐培元
  • 法定代理人
    呂芳堅、陳王姬、許燈城

  • 原告
    蘇慶琅
  • 被告
    臺灣石門農田水利會常春投資有限公司法人大觀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沈國皓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72號原   告 蘇慶琅 訴訟代理人 李麗君律師 被   告 臺灣石門農田水利會 法定代理人 呂芳堅 訴訟代理人 彭成青律師 被   告 常春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王姬 被   告 大觀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燈城 被   告 沈國皓 許嘉軒 許崇憲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石門農田水利會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494,5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9,6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培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民事第四庭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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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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