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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603號

給付承攬運送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卓立婷丁俞尹林其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603號

上 訴 人即

原告
中國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錦賢
訴訟代理人
許龍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雅蘋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被告
中國聯運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耀勛
訴訟代理人
鄭庭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運送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6 月5 日本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603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920,2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卓立婷

                  法 官 丁俞尹

                  法 官 林其玄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芸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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