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60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603號
上 訴 人即
- 原告
- 中國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錦賢
- 訴訟代理人
- 許龍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雅蘋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中國聯運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耀勛
- 訴訟代理人
- 鄭庭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運送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6 月5 日本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603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920,2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