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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98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郭俊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98號

原告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杲中興
訴訟代理人
莊峻峰
被告
祥賀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朝祥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05 年度重上字第667 號給付契約價金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兩造就被告給付之鈦合金管是否符合驗收標準存有爭議。茲因被告就已交付之鈦合金管前已訴請原告給付價金,現正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5年度重上字第667 號給付契約價金事件審理中,且被告亦有為此聲請於前揭訴訟終局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並經原告同意(見本院卷第86頁反面),為免裁判兩歧,本院認有於上開案件判決確定前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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