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9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98號
- 原告
-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 法定代理人
- 杲中興
- 訴訟代理人
- 莊峻峰
- 被告
- 祥賀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朝祥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05 年度重上字第667 號給付契約價金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兩造就被告給付之鈦合金管是否符合驗收標準存有爭議。茲因被告就已交付之鈦合金管前已訴請原告給付價金,現正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5年度重上字第667 號給付契約價金事件審理中,且被告亦有為此聲請於前揭訴訟終局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並經原告同意(見本院卷第86頁反面),為免裁判兩歧,本院認有於上開案件判決確定前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