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更一字第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更一字第3號
- 原告
- 寶興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金城
- 訴訟代理人
- 陳鼎正律師
- 複代理人
- 高靖棠律師
- 被告
- 佑展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彥玲
- 訴訟代理人
- 蕭萬龍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百欣律師
- 被告
- 聯技噪音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安清
- 被告
- 華鎂鋼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國隆
- 參加人
- 王志良
- 訴訟代理人
- 郭睦萱律師
- 複代理人
- 蘇建宇律師
- 參加人
- 王旭玲
- 訴訟代理人
- 陳祖德律師
- 參加人
- 妙興租賃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李茂禎律師
上列聲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辯論程序。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7 年5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仍有調查事實之必要,依前揭規定,再開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