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0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01號
- 聲請人
- 蕭美琪
- 代理人
- 林金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4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下稱系爭股
票),因不慎遺失,聲請人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
第507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
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
效等語。
二、查系爭股票,業經本院以本院106 年度司催字第507 號公示
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3 月8 日屆
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
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及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駱亦豪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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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 107 年度除字第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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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行 公 司 │股 東 姓 名 │股 票 號 碼│股 數 │發行公司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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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蕭美琪 │91ND17190-7 │1000 │桃園縣○○鄉○○村0 鄰00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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