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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0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郭俊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01號

聲請人
蕭美琪
代理人
林金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4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下稱系爭股
    票),因不慎遺失,聲請人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
    第507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
    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
    效等語。
二、查系爭股票,業經本院以本院106 年度司催字第507 號公示
    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3 月8 日屆
    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
    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及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駱亦豪
附表
┌────────────────────────────────────────────────┐
│股票:                                                                       107 年度除字第101號│
├───────────┬────────┬───────┬────┬──────────────┤
│發    行    公    司  │股  東  姓  名  │股  票  號  碼│股  數  │發行公司所在地              │
├───────────┼────────┼───────┼────┼──────────────┤
│精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蕭美琪          │91ND17190-7   │1000    │桃園縣○○鄉○○村0 鄰000 號│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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