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0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03號
- 聲請人
- 劉長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457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2 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103號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數│股數 │├──┼────────────┼────────┼───┼──┼───┤│ 1 │造隆股份有限公司 │89-NE-0000822 │股票 │1 │10000 │├──┼────────────┼────────┼───┼──┼───┤│ 2 │造隆股份有限公司 │89-NE-0000823 │股票 │1 │10000 │├──┼────────────┼────────┼───┼──┼───┤│ 3 │造隆股份有限公司 │89-NE-0000824 │股票 │1 │1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