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0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09號
- 聲請人
- 林明遠
- 訴訟代理人
- 林雨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7 年4 月9 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483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6 年11月1 日登載於新聞紙,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483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 年3 月1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節,有本院106 年度司催字第483 號卷宗、106 年11月1 日之新聞報紙1 份在卷可按。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股票附表: │ ├─┬───────────┬──────┬───┬──┬───┬──┤ │編│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數│股數 │備考│ │號│ │ │ │ │ │ │ ├─┼───────────┼──────┼───┼──┼───┼──┤ │01│富優技研股份有限公司 │87-NE-716-4 │普通股│ 1 │10,000│ │ ├─┼───────────┼──────┼───┼──┼───┼──┤ │02│富優技研股份有限公司 │87-NE-717-6 │普通股│ 1 │10,000│ │ ├─┼───────────┼──────┼───┼──┼───┼──┤ │03│富優技研股份有限公司 │87-NE-718-8 │普通股│ 1 │1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