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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0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丁俞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09號

聲請人
林明遠
訴訟代理人
林雨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7 年4 月9 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483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6 年11月1 日登載於新聞紙,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483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 年3 月1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節,有本院106 年度司催字第483 號卷宗、106 年11月1 日之新聞報紙1 份在卷可按。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俞尹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百慶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股票附表:                                                          │
├─┬───────────┬──────┬───┬──┬───┬──┤
│編│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數│股數  │備考│
│號│                      │            │      │    │      │    │
├─┼───────────┼──────┼───┼──┼───┼──┤
│01│富優技研股份有限公司  │87-NE-716-4 │普通股│ 1  │10,000│    │
├─┼───────────┼──────┼───┼──┼───┼──┤
│02│富優技研股份有限公司  │87-NE-717-6 │普通股│ 1  │10,000│    │
├─┼───────────┼──────┼───┼──┼───┼──┤
│03│富優技研股份有限公司  │87-NE-718-8 │普通股│ 1  │1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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