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0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1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謝伊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10號

聲請人
林明遠(即被繼承人林達夫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7年5月17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富優技研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富優技研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司度催字第52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林達夫於公示催告期間即107 年2 月21日死亡,其繼承人為林明遠,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遺產分配協議書在卷可稽。

二、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52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7 年3 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伊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