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1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10號
- 聲請人
- 林明遠(即被繼承人林達夫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7年5月17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富優技研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富優技研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司度催字第52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林達夫於公示催告期間即107 年2 月21日死亡,其繼承人為林明遠,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遺產分配協議書在卷可稽。
二、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52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7 年3 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