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1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16號
- 聲請人
- 科達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裕昌
- 代理人
- 江惠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4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455 號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06 年11月2 日刊登於新聞紙在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
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
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106 年度司催字第455 號公示
催告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是號案卷核閱屬實,所定申
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亦有
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證。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鵬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李玉華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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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1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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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 票 號 碼 │ 受 款 人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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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土地銀行│臺灣土地銀行│106 年6 月2日 │20,000 元 │PQ一四五五三五二│台北市立聯合│
│董培基 │平鎮分行 │ │ │ │醫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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