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54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2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李麗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23號

聲請人
睿昶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永承
代理人
林涵婕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7 年5月28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384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
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
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384 號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2 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郁惠
┌──────────────────────────────────────────────────────┐
│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123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
│00│巨馨機械有限公司  │永豐商業銀行南崁分│106年10月15日         │46,326元        │九四二九一六八  │睿昶│
│1 │洪清在            │行                │                      │                │                │電機│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