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16 日
  • 法官
    林曉芳黃裕民姚葦嵐

  • 當事人
    林白苓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28號聲 請 人 林白苓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553 號准許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宣告該等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553 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4 月9 日屆滿(同年月8 日為星期日),迄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曉芳 法 官 黃裕民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書記官 呂欣蓉 ┌────────────────────────────────────┐ │附表: │ ├─┬──────────┬──────────────┬───┬────┤ │編│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 │號│ │ │ │ │ ├─┼──────────┼──────────────┼───┼────┤ │1│華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八八NX00五0二六二─二 │ 1 │212 │ ├─┼──────────┼──────────────┼───┼────┤ │2│華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X00五二六八一─九 │ 1 │359 │ ├─┼──────────┼──────────────┼───┼────┤ │3│華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九0NX00五五0五三─三 │ 1 │656 │ └─┴──────────┴──────────────┴───┴────┘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