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1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28號聲 請 人 林白苓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553 號准許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宣告該等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553 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4 月9 日屆滿(同年月8 日為星期日),迄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曉芳 法 官 黃裕民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書記官 呂欣蓉 ┌────────────────────────────────────┐ │附表: │ ├─┬──────────┬──────────────┬───┬────┤ │編│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 │號│ │ │ │ │ ├─┼──────────┼──────────────┼───┼────┤ │1│華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八八NX00五0二六二─二 │ 1 │212 │ ├─┼──────────┼──────────────┼───┼────┤ │2│華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X00五二六八一─九 │ 1 │359 │ ├─┼──────────┼──────────────┼───┼────┤ │3│華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九0NX00五五0五三─三 │ 1 │65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