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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3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謝伊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32號

聲請人
林詩雅
聲請人
林詩瑜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林政銘
上三人代理人
賴美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7年4月26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哲固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495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495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7年4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伊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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