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56號聲 請 人 劉榆伶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7 年6 月20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595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595 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4 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珮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書記官 黃敏維 ┌──────────────────────────────────────────────────┐ │附表: │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1 │華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七八ND 00三三六二─三 │ │1 │1000│ │ ├─┼───────────────┼──────────────┼────┼───┼────┼───┤ │2 │華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七八ND 00三三六三─九 │ │1 │1000│ │ ├─┼───────────────┼──────────────┼────┼───┼────┼───┤ │3 │華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七八ND 00三三六四─五 │ │1 │1000│ │ ├─┼───────────────┼──────────────┼────┼───┼────┼───┤ │4 │華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七八NX 00一二八二─八 │ │1 │15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