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5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57號
- 聲請人
- 李月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07 年6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611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611 號公示催告,業經本院調取該卷宗查明無訛。。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5 月7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106年度司催字第611號│├─┬─────────┬─────────┬───────────┬────────┬────────┬──┤│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號│ │ │ │ (新台幣) │ │人 │├─┼─────────┼─────────┼───────────┼────────┼────────┼──┤│00│綠旺有限公司 秦朝 │台新銀行龍潭分行 │106年11月20日 │116,000元 │BC0一五六二0│李月││1 │楨 │ │ │ │九 │雲 │├─┼─────────┼─────────┼───────────┼────────┼────────┼──┤│00│禾菘企業社 吳育涵 │台新銀行龍潭分行 │106年11月20日 │468,400元 │BC0一五六四九│李月││2 │ │ │ │ │二 │雲 │├─┼─────────┼─────────┼───────────┼────────┼────────┼──┤│00│阿潭的店 秦明潭 │台新銀行龍潭分行 │106年11月20日 │43,800元 │BC0一五五二六│李月││3 │ │ │ │ │二 │雲 │├─┼─────────┼─────────┼───────────┼────────┼────────┼──┤│00│木菘有限公司 秦明 │台新銀行龍潭分行 │106年11月20日 │17,000元 │BC0一五六0九│李月││4 │潭 │ │ │ │三 │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