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2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57號聲 請 人 李月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07 年6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611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611 號公示催告,業經本院調取該卷宗查明無訛。。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5 月7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 ┌──────────────────────────────────────────────────────┐ │支票附表: 106年度司催字第611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 │00│綠旺有限公司 秦朝 │台新銀行龍潭分行 │106年11月20日 │116,000元 │BC0一五六二0│李月│ │1 │楨 │ │ │ │九 │雲 │ ├─┼─────────┼─────────┼───────────┼────────┼────────┼──┤ │00│禾菘企業社 吳育涵 │台新銀行龍潭分行 │106年11月20日 │468,400元 │BC0一五六四九│李月│ │2 │ │ │ │ │二 │雲 │ ├─┼─────────┼─────────┼───────────┼────────┼────────┼──┤ │00│阿潭的店 秦明潭 │台新銀行龍潭分行 │106年11月20日 │43,800元 │BC0一五五二六│李月│ │3 │ │ │ │ │二 │雲 │ ├─┼─────────┼─────────┼───────────┼────────┼────────┼──┤ │00│木菘有限公司 秦明 │台新銀行龍潭分行 │106年11月20日 │17,000元 │BC0一五六0九│李月│ │4 │潭 │ │ │ │三 │雲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書記官 王念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