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1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58號聲 請 人 玉祥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雲榮 訴訟代理人 賴素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7 年5 月11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支票而不慎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6 年度司催字第540 號裁定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6 年11月28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 年3 月27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家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書記官 吳秋慧 ┌──────────────────────────────────────────────────────┐ │支票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臺幣) │ │人 │ ├─┼─────────┼─────────┼───────────┼────────┼────────┼──┤ │01│大權建設有限公司陳│臺灣土地銀行北中壢│106年8月8日 │21,000元 │WYAA六一四三│玉祥│ │ │名洋 │分行 │ │ │0三五 │石材│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