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6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64號
- 聲請人
- 鉦偉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浩良
- 代理人
- 郭文正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7 年5 月21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547 號公示催告,並刊
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547 號裁
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3 月21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有本院106
年度司催字第547 號卷宗、106 年12月21日之新聞報紙1 份
可憑。從而,本件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詠芳
┌──────────────────────────────────────────────────────┐
│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164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鉦偉有限公司 周浩│元大商業銀行桃園分│106年11月30日 │50萬元 │AG四二三八一0│ │
│1 │良 │行 │ │ │六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