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7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79號
- 聲請人
- 宋雲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7年5月31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股票,不慎遺失,前
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487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
(下同)106 年10月28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
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
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487 號公
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至107年2月28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為聲請人所陳明,並經本
院調閱前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堪信為真。從而,聲請
人聲請宣告上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汪智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子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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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1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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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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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0七八NX000六八八二─七│ │1 │200 │ │
│01│ │ │ │ │ │ │
├─┼───────────────┼──────────────┼────┼───┼────┼───┤
│00│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0七九NX000九一五四─一│ │1 │155 │ │
│02│ │ │ │ │ │ │
├─┼───────────────┼──────────────┼────┼───┼────┼───┤
│00│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0八0NX00一四一一六─0│ │1 │35 │ │
│03│ │ │ │ │ │ │
├─┼───────────────┼──────────────┼────┼───┼────┼───┤
│00│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0八一NX00二五一0二─0│ │1 │39 │ │
│04│ │ │ │ │ │ │
├─┼───────────────┼──────────────┼────┼───┼────┼───┤
│00│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0八二NX00三八0八四─四│ │1 │42 │ │
│05│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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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0八三NX00五一七二一─五│ │1 │47 │ │
│06│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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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0八四NX00六五八一五─三│ │1 │51 │ │
│07│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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