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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9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周玉羣毛松廷廖子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97號

聲請人
太揚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明義
訴訟代理人
劉雪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
    經聲請鈞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544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
    106 年12月10日刊登於新聞紙在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
    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
    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106 年度司催字第544 號裁定公示
    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
    該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玉羣
                                    法  官  毛松廷
                                    法  官  廖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
│支票附表:                                                                   107 年度除字第197 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
│    │                    │                  │   (民國)   │    (新臺幣)    │                  │
├──┼──────────┼─────────┼───────┼────────┼─────────┤
│ 1  │昇銳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南桃園分行│ 106年11月21日│    28,350元    │  一三九八三八五  │
│    │江添貴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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