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97號聲 請 人 太揚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明義 訴訟代理人 劉雪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544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6 年12月10日刊登於新聞紙在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106 年度司催字第544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玉羣 法 官 毛松廷 法 官 廖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書記官 鄒明家 ┌──────────────────────────────────────────────────┐ │支票附表: 107 年度除字第197 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 │ │ │ │ (民國) │ (新臺幣) │ │ ├──┼──────────┼─────────┼───────┼────────┼─────────┤ │ 1 │昇銳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南桃園分行│ 106年11月21日│ 28,350元 │ 一三九八三八五 │ │ │江添貴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