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0號聲 請 人 蔡孟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7年1月29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346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346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12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有本院106 年度司催字第346 號卷宗、106 年8 月24日之新聞報紙1 份可憑。從而,本件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何伊羚 ┌──────────────────────────────────────────────────────┐ │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20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玖河水產行游君惠 │桃園市大園區農會 │106年7月31日 │60,400元 │FA二三五0九一│ │ │1 │ │ │ │ │六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