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6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0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賴鵬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03號

聲請人
豐僑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兆欽
代理人
柯燕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6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9號公示催告,並於民
    國107 年1 月28日刊登於新聞紙在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
    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107 年度司催字第19號公示催
    告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是號案卷核閱屬實,所定申報
    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亦有本
    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證。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
    規定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鵬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李玉華
附表:
┌───────────────────────────────────────────┐
│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203號                                                          │
├─────┬──────┬───────┬─────┬─────────┬──────┤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 票 號 碼    │ 受  款  人 │
│          │            │              │ (新臺幣) │                  │            │
├─────┼──────┼───────┼─────┼─────────┼──────┤
│豐僑建設有│新光銀行桃北│106 年12月20日│28,928 元 │SX○二九九八一七│浩宇工程行  │
│限公司    │分行        │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