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1號聲 請 人 葉建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7年2月8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於高雄市苓雅區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271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下同)106年7月31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271 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至106年12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為聲請人所陳明,並經本院調閱前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堪信為真。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汪智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書記官 陳子彤 ┌──────────────────────────────────────────────────────┐ │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21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鴻海釣具 洪正清 │土地銀行北中壢分行│106年7月31日 │20,800元 │ET00四九六八│ │ │1 │ │ │ │ │五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