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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1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毛松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14號

聲請人
東洋合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栢源
代理人
王冠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7年7月20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不慎遺失,前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本院准予催告在案,此據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宗核閱無訛。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7 年5 月28日(星期一)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據上論結,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松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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