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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2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姚重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27號

聲請人
仲偉廣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凱森
訴訟代理人
彭怡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民國107 年7 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
程序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票據,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70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7
年2 月15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票據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70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 年6 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票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重珍
┌──────────────────────────────────────────────────────┐
│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227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臺幣)   │                │人  │
├─┼─────────┼─────────┼───────────┼────────┼────────┼──┤
│00│宅堆空間設計有限公│華南銀行 北桃園分 │107年1月31日          │52,500元        │KD六九四一一九│仲偉│
│1 │司 江衍勍         │行                │                      │                │六              │廣告│
│  │                  │                  │                      │                │                │企業│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佳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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