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3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30號
- 聲請人
- 徐世明即文德醫療器材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7年7月19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鈞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7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
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
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71號公示催告在案
。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6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伊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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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2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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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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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新資生藥業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大│107年1月15日 │32,200元 │一二三四八七一 │文德│
│1 │邱顯恩 │溪分行 │ │ │ │醫療│
│ │ │ │ │ │ │器材│
│ │ │ │ │ │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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