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2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30號聲 請 人 徐世明即文德醫療器材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7年7月19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7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7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6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伊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書記官 楊郁馨 附表: ┌──────────────────────────────────────────────────────┐ │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230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 │00│新資生藥業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大│107年1月15日 │32,200元 │一二三四八七一 │文德│ │1 │邱顯恩 │溪分行 │ │ │ │醫療│ │ │ │ │ │ │ │器材│ │ │ │ │ │ │ │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