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8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88號
- 聲請人
- 名泰化學材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清衛
- 訴訟代理人
- 劉怡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
經聲請鈞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36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
107 年4 月3 日刊登於新聞紙在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
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
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107 年度司催字第136 號裁定公示
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
該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玉羣
法 官 陳雅瑩
法 官 廖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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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票附表:107 年度除字第28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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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 票 號 碼 │ 受 款 人 │
│號│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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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敬鵬工業股│第一商業銀行│107年3 月20日 │ 75,992 元 │CP二一二五六七四│名泰化學材料有限│
│ │份有限公司│桃園分行 │ │ │ │公司 │
│ │黃維金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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