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1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除字第295號聲 請 人 楊容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64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爰聲請判決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前項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期或期間,由法院定之。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42 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曾以如附表所示股票遺失,並已通知發行公司掛失為由聲請公示催告,嗣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31日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64號公示催告裁定,命其應於收受該裁定起20日內,將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 日,該裁定業已於107 年2 月8 日送達聲請人,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公示催告案卷,查核無訛。然聲請人遲至107 年3 月3 日始將公示催告登載於太平洋日報,已逾期限,依前揭規定,應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進而,聲請人公示催告之聲請既已視為撤回,其除權判決之聲請,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7 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 │股票附表: 107年度司催字第64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00│歐萊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九九─ND─00000二九 │股票 │1 │1000│ │ │01│ │ │ │ │ │ │ ├─┼───────────────┼──────────────┼────┼───┼────┼───┤ │00│歐萊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一0一─ND─0000六四一│股票 │1 │1000│ │ │02│ │ │ │ │ │ │ ├─┼───────────────┼──────────────┼────┼───┼────┼───┤ │00│歐萊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一0一─ND─0000六四二│股票 │1 │1000│ │ │03│ │ │ │ │ │ │ ├─┼───────────────┼──────────────┼────┼───┼────┼───┤ │00│歐萊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一0一─ND─0000六四三│股票 │1 │1000│ │ │04│ │ │ │ │ │ │ ├─┼───────────────┼──────────────┼────┼───┼────┼───┤ │00│歐萊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一0一─ND─0000六四四│股票 │1 │1000│ │ │05│ │ │ │ │ │ │ ├─┼───────────────┼──────────────┼────┼───┼────┼───┤ │00│歐萊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一0一─ND─0000六四五│股票 │1 │1000│ │ │06│ │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書記官 鄭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