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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9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徐雍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96號

聲請人
立鴻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綮璿
訴訟代理人
王亭寓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 年9 月6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張,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7 年4 月10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57 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7 年8 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107 年度除字第296號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號│ │ │ │ (新台幣) │ │人 │├─┼─────────┼─────────┼───────────┼────────┼────────┼──┤│00│金大阪國際有限公司│玉山銀行桃鶯分行 │107年3月5日 │636,300元 │BI○三○○七五│立鴻││1 │吳欽豪 │ │ │ │四 │泰股││ │ │ │ │ │ │份有││ │ │ │ │ │ │限公││ │ │ │ │ │ │司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雍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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