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96號聲 請 人 立鴻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綮璿 訴訟代理人 王亭寓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 年9 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張,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7 年4 月10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57 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7 年8 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雍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書記官 許婉茹 ┌──────────────────────────────────────────────────────┐ │支票附表:107 年度除字第296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 │00│金大阪國際有限公司│玉山銀行桃鶯分行 │107年3月5日 │636,300元 │BI○三○○七五│立鴻│ │1 │吳欽豪 │ │ │ │四 │泰股│ │ │ │ │ │ │ │份有│ │ │ │ │ │ │ │限公│ │ │ │ │ │ │ │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