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1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00號聲 請 人 可可可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志 訴訟代理人 李俊逸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7 年9 月6 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28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28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8 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節,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本院107 年度司催字第128 號卷宗、107 年4 月14日之新聞報紙1 份在卷可按。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俞尹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書記官 曾百慶 ┌────────────────────────────────────────┐ │支票附表: │ ├─┬───┬──────┬───────┬─────┬─────────┬───┤ │編│發票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受款人│ │號│ │ │ │(新台幣)│ │ │ ├─┼───┼──────┼───────┼─────┼─────────┼───┤ │1 │顏瑞芳│聯邦商業銀行│107 年3 月22日│173,000元 │UA四六七三六九二│可可可│ │ │ │大竹分行 │ │ │ │貿易有│ │ │ │ │ │ │ │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