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00號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00號
- 聲 請 人
- 可可可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建志
- 訴訟代理人
- 李俊逸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7 年9 月6 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28 號公示催告,並刊
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28 號
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8 月
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節,有本院民
事科查詢簡答表、本院107 年度司催字第128 號卷宗、107
年4 月14日之新聞報紙1 份在卷可按。從而,聲請人聲請宣
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俞尹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百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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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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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票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受款人│
│號│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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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顏瑞芳│聯邦商業銀行│107 年3 月22日│173,000元 │UA四六七三六九二│可可可│
│ │ │大竹分行 │ │ │ │貿易有│
│ │ │ │ │ │ │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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