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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0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丁俞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00號
聲 請 人
可可可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志
訴訟代理人
李俊逸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7 年9 月6 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28 號公示催告,並刊
    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28 號
    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8 月
    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節,有本院民
    事科查詢簡答表、本院107 年度司催字第128 號卷宗、107
    年4 月14日之新聞報紙1 份在卷可按。從而,聲請人聲請宣
    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俞尹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百慶
┌────────────────────────────────────────┐
│支票附表:                                                                      │
├─┬───┬──────┬───────┬─────┬─────────┬───┤
│編│發票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受款人│
│號│      │            │              │(新台幣)│                  │      │
├─┼───┼──────┼───────┼─────┼─────────┼───┤
│1 │顏瑞芳│聯邦商業銀行│107 年3 月22日│173,000元 │UA四六七三六九二│可可可│
│  │      │大竹分行    │              │          │                  │貿易有│
│  │      │            │              │          │                  │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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