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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0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孫健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01號

聲請人
金豐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玉蘭
代理人
張以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7 年9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不慎遺失,前
    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114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
    107 年3 月21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
    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14
    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至107 年4 月23日屆滿
    (末日為休息日,延至次一工作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等情,為聲請人所陳明,並經本院調閱前開公示
    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堪信為真。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
    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健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子彤
附表:
┌─┬─────────┬─────────┬─────────┬────────┬────────┬────────┐
│編│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金額            │受款人          │支票號碼        │
│號│                  │                  │                  │                │                │                │
├─┼─────────┼─────────┼─────────┼────────┼────────┼────────┤
│01│勝藝有限公司陳光華│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民國107 年2 月28日│新臺幣18,674元  │金豐精密有限公司│0四一二0四八號│
│  │                  │限公司中壢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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