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0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02號
- 聲請人
- 葉步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99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7 年4 月9 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股票無效等語。
二、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99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7 年8 月9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股票附表: 107 年度除字第302號│├─┬───────────────┬──────────────┬────┬───┬────┬───┤│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號│ │ │ │ │ │ │├─┼───────────────┼──────────────┼────┼───┼────┼───┤│00│江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七NX─00000七八─一│普通 │1 │152 │ ││01│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