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24號聲 請 人 林 良(即林施麗玉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林施麗玉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嗣經全體繼承人協議由聲請人單獨繼承,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7 年度司催字第48號公示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太平洋日報全國公告版1 份為證,並經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核相符。茲因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48號裁定公示催告4 個月,並於民國107 年5 月12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 年9 月12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該股票,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可憑。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謝菁菁 ┌──────────────────────────────────────────────────┐ │股票附表: 107年度司催字第48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00│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七七ND─00一九七六0八─│股票 │1 │1000│ │ │01│ │六 │ │ │ │ │ ├─┼───────────────┼──────────────┼────┼───┼────┼───┤ │00│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七七ND─00二二三0二一─│股票 │1 │1000│ │ │02│ │三 │ │ │ │ │ ├─┼───────────────┼──────────────┼────┼───┼────┼───┤ │00│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七八ND─00二八0九四七─│股票 │1 │1000│ │ │03│ │三 │ │ │ │ │ ├─┼───────────────┼──────────────┼────┼───┼────┼───┤ │00│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七八ND─00二九四二五八─│股票 │1 │1000│ │ │04│ │三 │ │ │ │ │ ├─┼───────────────┼──────────────┼────┼───┼────┼───┤ │00│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七八NX─000九一八五八─│股票 │1 │64 │ │ │05│ │四 │ │ │ │ │ ├─┼───────────────┼──────────────┼────┼───┼────┼───┤ │00│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六ND─00三二一0五七─│股票 │1 │1000│ │ │06│ │二 │ │ │ │ │ ├─┼───────────────┼──────────────┼────┼───┼────┼───┤ │00│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六NX─00一二九九六一─│股票 │1 │652 │ │ │07│ │九 │ │ │ │ │ ├─┼───────────────┼──────────────┼────┼───┼────┼───┤ │00│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七ND─00三二七0四九─│股票 │1 │1000│ │ │08│ │三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