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0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30號聲 請 人 康耐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佳鑫 代 理 人 鍾春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在未經交付受款人前即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79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7 年5 月9 日刊登於新聞紙在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107 年度司催字第179 號公示催告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是號案卷核閱屬實,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證。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 │支票附表: 107 年度除字第330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 │00│康耐特科技股份有限│華南商業銀行龍潭分│107年4月5日 │235,406元 │ND0五九四四五│捷元│ │1 │公司郭佳鑫 │行 │ │ │一 │股份│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鄭慧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