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62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3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林靜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30號

聲請人
康耐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佳鑫
代理人
鍾春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4 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在未經交付
    受款人前即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7
    9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7 年5 月9 日刊登於新聞紙在案
    ,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票據,為此
    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107 年度司催字第179 號公示
    催告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是號案卷核閱屬實,所定申
    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亦有
    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證。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
│支票附表:                                                                               107 年度除字第330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
│00│康耐特科技股份有限│華南商業銀行龍潭分│107年4月5日           │235,406元       │ND0五九四四五│捷元│
│1 │公司郭佳鑫        │行                │                      │                │一              │股份│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鄭慧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