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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周玉羣周珮琦廖子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4號

聲請人
環達國際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素珠
訴訟代理人
潘惠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2 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380 號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06 年9 月16日刊登於新聞紙在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
    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
    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106 年度司催字第380 號公示催
    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該
    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玉羣
                                    法  官  周珮琦
                                    法  官  廖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
│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34 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 票 號 碼    │
│號│          │            │   (民國)   │ (新臺幣) │                  │
├─┼─────┼──────┼───────┼─────┼─────────┤
│01│博塑企業股│玉山商業銀行│106 年6 月23日│ 20,784 元│  一三○七四二八  │
│  │份有限公司│林口分行    │              │          │                  │
│  │田樹人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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