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43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4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姚葦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41號

聲請人
興展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自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48 號准許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48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8 月13日屆滿(同年月12日為星期日)。又聲請人於新聞紙刊登之支票附表內容,雖漏載聲請人法定代理人蔡自勉及受款人環球國際驗證股份有限公司,然關於支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等涉及支票同一性辨別之內容均正確無誤,依其餘刊登內容,仍足特定該票據之同一性,不影響持有該票據之人向法院申報權利,故此一漏載尚不影響公示催告效力。而上開支票,迄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附表: │├──────────┬────┬───────┬─────┬─────────┬──────┤│ 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 票 號 碼 │ 受款人 ││ │ │ │(新臺幣)│ │ │├──────────┼────┼───────┼─────┼─────────┼──────┤│興展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106 年12月31日│ 24,150元│KK八一四七一五三│環球國際驗證││蔡自勉 │中壢分行│ │ │ │股份有限公司│└──────────┴────┴───────┴─────┴─────────┴──────┘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葦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呂欣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